江蘇綠水青山檢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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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出結果小于檢出限,該如何統計總量?
《水環境監測規范》(SL219-98)中規定“當測定結果低于分析方法的最低檢出濃度時,用“<DL”表示,并按1/2最低檢出濃度值參加統計處理”
《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 166 -2004)中規定“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的測定結果以“未檢出”報出,參加統計時按二分之一最低檢出限計算”
《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91-2002)中規定“當測結果在檢出限(或最小檢出濃度)以上時,報實際測得結果,當低于方法檢出限時,報所使用方法的檢出限,并加標志位L,統計污染總量時以0計”
《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92-2002)中規定“當某種污染物監測結果小于規定監測方法檢出下限時,此污染物不參與總量核定”
GB17378.1-2007《海洋監測規范》規定項目檢出率占樣品頻數的1/2以上(包括1/2)或不足1/2時,未檢出部分分別取檢出限的1/2和1/4量參加統計運算
《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(試行)》若樣品濃度低于監測方法檢出限時,則該監測數據應標明未檢出,并以1/2最低檢出限報出,同時用該數值參加統計計算
HJ442-2008《近岸海域監測規范》監測數據產生后,在對數據準備性進行確認后進行必要的統計,其中未檢出部門按檢出限1/2量參加計算